2022江西紡織服裝周暨江西(贛州)紡織服裝產業博覽會隆重舉行
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一中...
◎第11312563號陌陌商標無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第11312563號陌陌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杭州尖銳軟件有限公司(即本案原被申請人)于2012年8月6日提出注冊申請,2014年1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5類交友、婚姻介紹等服務上。2014年11月25日,該商標被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陌陌社交APP是一款社交、交友類軟件,陌陌商標系申請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申請人陌陌商標提供的在線社交網絡等服務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原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構成了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申請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因此,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對此,原被申請人答辯稱: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維持其注冊。2015年6月14日,爭議商標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已轉讓給杭州陌陌婚慶服務有限公司,即本案現被申請人。 二、裁定結果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從申請人提交的關于陌陌社交APP線下推廣活動資料、廣告宣傳、媒體報道等可知,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開發的基于地理位置的“陌陌”移動社交產品在促進陌生人交友服務上已具有一定的影響;原被申請人作為計算機軟件開發等服務的提供者對申請人上述陌陌商標應當有所知曉,其將與申請人商標完全相同的陌陌文字注冊在與移動社交交友服務密切相關的交友服務、婚姻介紹服務上,已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務與申請人陌陌商標所使用的移動社交交友服務在服務內容等方面存在較為明顯的差別,不屬于類似服務,故爭議商標在其余服務上的注冊未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后半段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對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予以保護,制止以不正當手段搶注行為,彌補嚴格實行注冊原則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在制止第三人基于不正當目的將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搶先注冊的行為中,應對“一定影響”的程度和“不正當手段”的情形予以綜合考慮,看該未注冊商標是否在中國境內實際使用并為一定范圍的相關公眾所知曉、該“一定影響”是否及于系爭商標所有人,系爭商標所有人是否明知或者應知該商標的存在等。◎第9801980號BLOVES商標無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第9801980號BLOVES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富士集團國際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1年8月3日提出注冊申請,2012年9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7類紡織機、染色機等商品上。2015年10月12日,深圳彼愛鉆石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申請人是目前國內婚戒行業的龍頭企業,其BLOVES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已在相關公眾中具有極高知名度和較大影響力。同時,被申請人申請注冊了包括iphone、瑪莎拉蒂、神州行在內的2000余件商標,已超出正常的經營需要,其還在網上高價轉賣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大量搶注商標,該行為具有主觀惡意,明顯屬于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因此,依據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款等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對此,被申請人答辯稱:爭議商標的注冊不存在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請求維持爭議商標注冊。 二、裁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申請人將BLOVES商標持續在先使用在珠寶(首飾)等商品上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BLOVES商標在文字構成上完全相同。且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申請注冊了多件BLOVES商標以及與他人在先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神州行、iphone、瑪莎拉蒂、林書豪等2000多件商標。被申請人在答辯中未能就其商標來源、使用意圖等作出說明,據此,可以認定被申請人申請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已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款規定的情形。對爭議商標依法應予以無效宣告。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款中“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是指確有充分證據證明系爭商標注冊人采用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公共利益。實踐中,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大量商標,且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的,均屬于本條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本案即屬于構成上述情形的典型案例。◎第4650482號迅雷XUNLEI商標撤銷復審案 一、基本案情 第4650482號迅雷XUNLEI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由龔僑(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05年5月12日提出注冊申請,2008年2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7類電焊槍(機器)、氣動焊接烙鐵、刀具(機器零件)等商品上,專用權期限至2018年2月27日。2014年12月3日,王敏(即本案申請人)以連續3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商標局申請撤銷復審商標在電焊槍(機器)、氣動焊接烙鐵、刀具(機器零件)3項商品上的注冊。2015年7月22日,商標局作出商標撤三字【2015】第Y005547號決定,認為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復審商標在2011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間在電焊槍(機器)、氣動焊接烙鐵、刀具(機器零件)商品上進行了使用,對復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銷。2015年8月24日,申請人不服上述決定,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人復審稱:申請人對復審商標是否進行實際使用進行了詳細的市場調查,并未發現復審商標在電焊槍(機器)、氣動焊接烙鐵、刀具(機器零件)商品上進行了使用。且被申請人所提供的全部證據均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復審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上述3項商品上使用了復審商標。故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應予以撤銷。對此,被申請人答辯稱:被申請人在2011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間內公開、真實、有效地使用了復審商標,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二、決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從被申請人提交的營業執照、銷售清單、銷售合同及銷售發票等證據可知,被申請人是義烏喬爾電動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2012年、2013年,該公司曾將冠以復審商標的焊槍、電焊槍、氣烙鐵、氣動焊槍、電烙鐵商品售予胡春柳、杭州德潤進出口有限公司。故被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其在2011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間在焊槍、電焊槍、氣烙鐵、氣動焊槍、電烙鐵商品上使用了復審商標。鑒于被申請人實際使用的焊槍、電焊槍、氣烙鐵、氣動焊槍、電烙鐵商品與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電焊槍(機器)、氣動焊接烙鐵兩項復審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復審商標在上述兩項商品上的注冊應予以維持;被申請人使用的焊槍、電焊槍、氣烙鐵、氣動焊槍、電烙鐵商品與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刀具(機器零件)復審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對復審商標在該項復審商品上的注冊應予以撤銷。 三、典型意義 設立連續3年停止使用商標撤銷制度的目的在于清理閑置商標,督促商標權人積極使用商標。該使用行為應當是真實的、持續的、投入到市場流通領域的行為,即注冊商標權人將注冊商標合法、規范地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并對外持續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使相關公眾能夠基于注冊商標識別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不同市場主體。商標權人自行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認定屬于實際使用的行為。同時,商標注冊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的,在與該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的注冊可予以維持。商標注冊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類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不能視為對其注冊商標的使用。◎第11876417號ROBBI&NIKKI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案 一、基本案情 第11876417號ROBBI & NIKKI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由廣州紅谷供應鏈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褲子等商品上。2014年5月20日,莫達尼科拉國際有限責任公司(即異議人)以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款第(八)項、第十五條、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款等規定為由,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2015年10月10日,商標局作出(2015)商標異字第0000045986號決定書,認為被異議商標在服裝商品上與第8550628號ROBBI & NIKK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了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在該商品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申請使用的其他商品與異議人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區別,不屬于類似商品,故被異議商標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核準注冊。另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其余理由證據不足或缺乏事實依據。 2015年10月30日,廣州紅谷供應鏈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不服商標局作出的上述決定,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第25類戲裝、服裝綬帶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等,請求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原異議人即莫達尼科拉國際有限責任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意見。 二、決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在服裝商品上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鑒于被異議商標申請之時,引證商標尚未被核準注冊或初步審定公告,故被異議商標在服裝商品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不應予以核準注冊的情形。同時,除本案被異議商標外,申請人還申請注冊了如RACHEL ZOE ZR、BEIRN、DAVIDLERNER、ALFORD & HOFFH、BASQ、37 EXTREME ACTIVES、CLEOBELLA等眾多與他人在國外、在各自領域內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超出了正常的生產經營使用之需,明顯有借他人市場聲譽牟利之目的。申請人的此種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會造成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誤認,而且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已構成了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注冊商標的情形。故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亦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款的規定。綜上,被異議商標在服裝復審商品上應不予核準注冊。 三、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不予注冊復審案件的審理范圍,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不予注冊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原異議人提出的意見進行審理。而原異議人不參加或不提出意見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同時,雖然《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款法律規定之表述針對的是已經注冊的商標,但從該條款的立法本意看,其宗旨在于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制止惡意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這一宗旨應當貫穿于商標審查、核準程序,異議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的始終,如果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申請注冊階段即發現該商標申請人企圖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可以適用該條款,不予核準該商標獲得注冊,而不必待該商標申請被核準注冊后再適用該條款對該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當然,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實踐中將第四十一條款類推適用于不予注冊復審程序的做法亦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第15647929號南少林商標駁回復審案 一、基本案情 第15647929號南少林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由中國嵩山少林寺(即本案申請人)于2014年11月5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3類米酒等商品上。后商標局以該商標與河南省臥龍酒廠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520989號少林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近似,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為由駁回其注冊申請。2015年11月25日,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上述駁回決定,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 在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期間,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銷,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為漢字組合南少林,指定使用在燒酒、白酒等商品上,可能傷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款第(八)項之禁止性規定,遂于2016年10月14日向申請人下發了商標駁回復審案件評審意見書,并要求申請人自收到上述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將書面申辯意見及相關證據一次性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意見。 二、決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眾所周知,飲酒系佛教禁忌。本案申請商標為漢字組合南少林,指定使用在燒酒、白酒等商品上,可能傷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款第(八)項所指情形,故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三、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駁回復審案件的審理范圍,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款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審理。在實際審理過程中,如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上述駁回復審案件時,發現申請注冊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款規定的絕對禁止注冊的情形,商標局并未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決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向申請人下發商標駁回復審案件評審意見書,聽取申請人的意見,并最終可以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本案就屬于在駁回復審案件中,商標評審委員會轉致條款主動適用《商標法》第十條款第(八)項這一絕對條款駁回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的情形。◎第10065251號SENTALLOY商標無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第10065251號SENTALLOY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拓美株式會社(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1年10月14日提出注冊申請,2012年12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0類醫療器械和儀器等商品上。2015年6月11日,登士柏國際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申請人是在牙科設備及用具領域處于領先地位的跨國集團公司,經過申請人多年的使用和宣傳,申請人的登士柏、MICROARCH、OMNIARCH及SENTALLOY等相關商標在業內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較大影響力,為相關領域消費者所知悉。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署有經銷合作協議,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被予以宣告無效。對此,被申請人答辯稱:申請人曾經對本件商標提出過爭議申請,其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雖然根據新法,本次提交的手續名稱為無效宣告申請,但其請求撤銷爭議商標注冊的主要法律依據事實和理由基本相同。因此,申請人的請求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應予以駁回,請求維持爭議商標注冊。 二、裁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的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修改后《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在修改前《商標法》中無相關規定,申請人請求依據該項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支持。同時,在商標評審委員會已對爭議商標是否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五條等規定作出商評字【2015】第13750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本案中申請人未提交新的事實和理由的情況下,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二條以及《商標評審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對申請人此項理由應予以駁回。爭議商標依法予以維持注冊。 三、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對于“一事不再理”情形的認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但是,經不予注冊復審程序予以核準注冊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除外。本案為曾經對系爭商標提出過無效宣告,再次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提出無效宣告的情況。“一事不再理”為實務中的習慣用語,基于對行政行為確定力的要求,商標評審裁定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限制。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關鍵在于對“一事”即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的界定。在判斷是否為“一事”時,主要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提出的理由,該理由一般以法定理由為限,如果是以新的法律依據提出的評審申請,即認為不屬于相同的理由;二是主張的事實,事實以證據為依托,審理中不能僅根據證據數量的差異來認定是否構成新的事實。通常,當事人如果依據在前案之后新發現的證據,或者在前案中因客觀情況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提出評審申請的,即認為不屬于相同的事實。而對于明顯不屬于前案之后新發現的、新產生的證據,不應予以考慮。 據此,只要事實和理由其中之一或者兩者全都不是相同的,商標評審委員會都會認為不屬于相同的事實和理由而進行實質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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