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江西紡織服裝周暨江西(贛州)紡織服裝產業博覽會隆重舉行
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一中...
1.1.1.1. (一)煙
1.1.1.1.1. 本稅目設置了三個子目:(1)卷煙;(2)雪茄煙;(3)煙絲。 卷煙在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均采用從量加從價的復合計稅的方法。 2009年5月1日起,我國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了一道從價稅,適用稅率為5%。2015年5月10日起,將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雪茄煙和煙絲執行比例稅率。
1.1.1.2. (二)酒
1.1.1.2.1. 本稅目設置了四個子目:(1)白酒;(2)黃酒;(3)啤酒;(4)其他酒。
1.1.1.2.2. (1)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采用復合計稅的方法,甜菜釀制的白酒比照薯類白酒計稅。 (2)配制酒:對以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具有國食健字或衛食健字文號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或以發酵酒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稅率征收消費稅。 (3)調味料酒、酒精不屬于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4)果啤屬于啤酒稅目;無醇啤酒屬于啤酒稅目。 (5)葡萄酒按照“其他酒”征收消費稅。
1.1.1.3. (三)高檔化妝品
1.1.1.3.1. 本稅目征收范圍包括高檔美容、修飾類化妝品、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和成套化妝品。高檔美容、修飾類化妝品和高檔護膚類化妝品是指生產(進口)環節銷售(完稅)價格(不含增值稅)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張)及以上的美容、修飾類化妝品和護膚類化妝品。
1.1.1.3.2. 1.舞臺、戲劇、影視演員化妝用的上妝油、卸妝油、油彩、發膠和頭發漂白劑等,不屬于本稅目征收范圍。 2.高檔護膚類化妝品不等同于高檔護膚品。后者不屬于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1.1.1.4. (四)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1.1.1.4.1. 本稅目征收范圍包括:各種金銀珠寶首飾和經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種珠寶玉石。
1.1.1.4.2. 1.金銀珠寶首飾:凡以金、銀、白金、寶石、珍珠、鉆石、翡翠、珊瑚、瑪瑙等高貴稀有物質以及其他金屬、人造寶石等制作的各種純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含人造金銀、合成金銀首飾等)。 2.珠寶玉石:鉆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歐泊石、橄欖石、長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鋯石、尖晶石、黃玉、碧璽、金綠玉、綠柱石、剛玉、琥珀、珊瑚、煤玉、龜甲、合成剛玉、合成寶石、雙合石、玻璃仿制品。
1.1.1.4.3. 【歸納】納稅環節
1.1.1.4.3.1. 零售環節納稅
1.1.1.4.3.1.1. 金銀及金銀鑲嵌首飾、鉑金首飾
1.1.1.4.3.1.2. 鉆石鑲嵌飾品
1.1.1.4.3.1.3. 鉆石
1.1.1.4.3.2. 生產、進口、委托加工環節納稅
1.1.1.4.3.2.1. 其他珠寶首飾
1.1.1.4.3.2.2. 鉆石以外的珠寶玉石
1.1.1.5. (五)鞭炮、焰火
1.1.1.5.1. 不含體育用的發令紙,鞭炮藥引線。
1.1.1.6. (六)成品油
1.1.1.6.1. 本稅目設置了七個子目:(1)汽油;(2)柴油;(3)石腦油;(4)溶劑油;(5)潤滑油;(6)航空煤油;(7)燃料油。
1.1.1.6.2. 1.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 2.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1)生產原料中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2)生產的純生物柴油符合國家《柴油機燃料調合生物柴油(BD100)》標準。 3.成品油生產企業在生產成品油過程中,作為燃料、動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產成品油,免征消費稅。 4.變壓器油、導熱類油等絕緣油類產品不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潤滑油”,不征收消費稅。 5.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產的用于內燃機、機械加工過程的潤滑產品均屬于潤滑油征稅范圍。潤滑脂是潤滑產品,屬潤滑油消費稅征收范圍,生產、加工潤滑脂應當征收消費稅。 6.2013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納稅人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享受該優惠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納稅人必須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且該證件上核準生產經營范圍應包括“利用”或“綜合經營”字樣。生產經營范圍為“綜合經營”的納稅人,還應同時提供頒發《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能證明其生產經營范圍包括"利用"的材料。 納稅人在申請辦理免征消費稅備案時,應同時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該納稅人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生態環境部門在此前6個月以內出具的該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標準的證明材料。 (2)生產原料中廢礦物油重量必須占到90%以上。產成品中必須包括潤滑油基礎油,且每噸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應不少于0.65噸。 (3)利用廢礦物油生產的產品與利用其他原料生產的產品應分別核算。 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銷售免稅油品時,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產品名稱,并在產品名稱后加注“(廢礦物油)”。
1.1.1.7. (七)小汽車
1.1.1.7.1. 本稅目設置了三個子目:(1)乘用車;(2)中輕型商用客車;(3)超豪華小汽車。
1.1.1.7.2. 含9座內乘用車、10~23座內中輕型商用客車(按額定載客區間值下限確定)、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 電動汽車、沙灘車、雪地車、卡丁車、高爾夫車等均不屬于本稅目征稅范圍,不征消費稅。大卡車和貨車也不屬于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企業用購進貨車或廂式貨車改裝生產的商務車、衛星通訊車等專用汽車不屬于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1.1.1.8. (八)摩托車
1.1.1.8.1. 指的是氣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上的摩托車。
1.1.1.8.2. 自2014年12月1日起,氣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車不征收消費稅。
1.1.1.9. (九)高爾夫球及球具
1.1.1.9.1. 包括高爾夫球,高爾夫球桿,高爾夫球包(袋),高爾夫球桿的桿頭、桿身和握把。
1.1.1.10. (十)高檔手表
1.1.1.10.1. 指的是不含增值稅售價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類手表。
1.1.1.11. (十一)游艇
1.1.1.11.1. 本稅目只涉及符合長度、材質、用途等標準的機動艇。
1.1.1.11.2. 游艇的長度標準為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
1.1.1.12.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1.1.1.12.1. 列入消費稅稅目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必須同時具備“木制”“一次性”兩個特征。
1.1.1.13. (十三)實木地板
1.1.1.13.1. 含各類規格的實木地板、實木指接地板、實木復合地板及用于裝飾墻壁、天棚的側端面為榫、槽的實木裝飾板,以及未經涂飾的素板。
1.1.1.14. (十四)電池
1.1.1.14.1. 范圍包括:原電池、蓄電池、燃料電池、太陽能電池和其他電池。
1.1.1.14.2. 對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又稱“氫鎳蓄電池”或“鎳氫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流電池免征消費稅。
1.1.1.15. (十五)涂料
1.1.1.15.1. 施工狀態下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費稅。
1.1.2.1. (一)消費稅稅率的形式
1.1.2.1.1. 基本形式:比例稅率、定額稅率。 特殊形式: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雙重征收——復合計稅。
1.1.2.1.2. 定額稅率
1.1.2.1.2.1. 啤酒、黃酒、成品油
1.1.2.1.3. 復合計稅
1.1.2.1.3.1. 白酒、卷煙
1.1.2.1.4. 比例稅率
1.1.2.1.4.1. 除啤酒、黃酒、成品油、卷煙、白酒以外的其他各項應稅消費品
1.1.2.2. (二)從高適用稅率的兩種情況
1.1.2.2.1. (1)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即生產銷售適用兩種稅率以上的應稅消費品時,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的,按最高稅率征稅。
1.1.2.2.2. (2)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與非應稅消費品以及適用稅率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根據組合產制品的銷售金額或銷售數量按應稅消費品中適用最高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稅率征稅。
1.1.2.3. (三)適用稅率的特殊規定
1.1.2.3.1. 1.卷煙的適用稅率
1.1.2.3.1.1. ,只有卷煙在商業批發環節繳納消費稅,雪茄煙、煙絲以及其他應稅消費品在商業批發環節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
1.1.2.3.1.2. 第二,消費稅暫行條例將生產、進口、委托加工環節的卷煙分為甲類和乙類。
1.1.2.3.1.3. 生產、進口、委托加工環節
1.1.2.3.1.3.1. 甲類卷煙
1.1.2.3.1.3.1.1. 比例稅率
1.1.2.3.1.3.1.1.1. 56%
1.1.2.3.1.3.1.2. 定額稅率
1.1.2.3.1.3.1.2.1. 每支:0.003元
1.1.2.3.1.3.1.2.2. 每標準條(200支):0.6元
1.1.2.3.1.3.1.2.3. 每標準箱(250條):150元
1.1.2.3.1.3.2. 乙類卷煙
1.1.2.3.1.3.2.1. 比例稅率
1.1.2.3.1.3.2.1.1. 36%
1.1.2.3.1.3.2.2. 定額稅率
1.1.2.3.1.3.2.2.1. 每支:0.003元
1.1.2.3.1.3.2.2.2. 每標準條(200支):0.6元
1.1.2.3.1.3.2.2.3. 每標準箱(250條):150元
1.1.2.3.1.3.3. 甲類卷煙是指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卷煙(含70元);乙類卷煙是指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卷煙。
1.1.2.3.1.4. 批發環節
1.1.2.3.1.4.1. 卷煙
1.1.2.3.1.4.1.1. 比例稅率
1.1.2.3.1.4.1.1.1. 11%
1.1.2.3.1.4.1.2. 定額稅率
1.1.2.3.1.4.1.2.1. 每支:0.005元
1.1.2.3.1.4.1.2.2. 每標準條(200支):1元
1.1.2.3.1.4.1.2.3. 每標準箱(250條):250元
1.1.2.3.2. 2.酒的適用稅率
1.1.2.3.2.1. 2006年起,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已統一為20%,不再區分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定額稅率仍采用每500克(或500毫升)0.5元的標準;葡萄酒適用稅率為10%。
1.1.2.3.2.2. 計量單位的換算: 500克(或500毫升):0.5元; 1千克(1000克):1元; 1噸(1000千克):1000元。
1.1.2.3.2.3. 啤酒分為甲類和乙類,分別適用250元/噸和220元/噸的單位稅額。啤酒分類以每噸出廠價的高低作為劃分標準,每噸不含增值稅出廠價(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3000 元(含3000元)以上是甲類啤酒;每噸不含增值稅出廠價(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3000 元以下是乙類啤酒。計算啤酒分類的包裝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復使用的塑料周轉箱的押金。
1.1.2.3.2.4. (1)果啤屬于啤酒稅目; (2)注意啤酒(220元/噸和250元/噸)、黃酒(240 元/噸)的單位稅額; (3)飲食業、商業、娛樂業舉辦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產設備生產的啤酒,應當按250元/噸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4)調味料酒不屬于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1.1.2.3.3. 3.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的適用稅率
1.1.2.3.3.1. 金銀首飾消費稅按5%的稅率征收。 按5%稅率征收消費稅的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和鉆石、鉆石飾品及鉑金首飾。 不在上述范圍內的應稅首飾及珠寶玉石仍按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1.1.2.3.4. 4.小汽車的適用稅率
1.1.2.3.4.1. 2016年12月1日起,“小汽車”稅目下增設“超豪華小汽車”子稅目。征收范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下同)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1.1.2.3.4.2. 每輛零售價格不超過 130萬元的小汽車
1.1.2.3.4.2.1. 乘用車
1.1.2.3.4.2.1.1. 出廠環節
1.1.2.3.4.2.1.1.1. 1%~40%
1.1.2.3.4.2.1.2. 零售環節
1.1.2.3.4.2.1.2.1. 不繳納增值稅
1.1.2.3.4.2.2. 中輕型商用客車
1.1.2.3.4.2.2.1. 出廠環節
1.1.2.3.4.2.2.1.1. 5%
1.1.2.3.4.2.2.2. 零售環節
1.1.2.3.4.2.2.2.1. 不繳納增值稅
1.1.2.3.4.3. 超豪華小汽車(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
1.1.2.3.4.3.1. 乘用車
1.1.2.3.4.3.1.1. 出廠環節
1.1.2.3.4.3.1.1.1. 1%~40%
1.1.2.3.4.3.1.2. 零售環節
1.1.2.3.4.3.1.2.1. 10%
1.1.2.3.4.3.2. 中輕型商用客車
1.1.2.3.4.3.2.1. 出廠環節
1.1.2.3.4.3.2.1.1. 5%
1.1.2.3.4.3.2.2. 零售環節
1.1.2.3.4.3.2.2.1. 10%
消費稅—稅目與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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